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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聲請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4條規定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惟聲請人尚未繳納聲請費,爰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第1項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