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21號
原 告 陳緯即九龍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桃園市大溪區龍山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