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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36號
原      告  仲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程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順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倉中智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7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