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36號
原 告 仲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程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被 告 順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倉中智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7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