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39號
原 告 八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培
被 告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434元,應繳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6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