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2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國立體育大學
法定代理人 邱炳坤
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珍祥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應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