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美得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素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家禾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20日113年度建字第36號第一審判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反訴及假執行聲請部分於新臺幣(下同)2,534,647元範圍內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534,647元,及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534,6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6,82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