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欣昌工程行即鄧明峰
被 告 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7日本院113年度建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0,95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