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58號
原 告 勝霖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華翰
被 告 達龍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
萬4771元,應繳一審裁判費34,4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9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