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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伸松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怡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李妍德律師
被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