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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伸松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怡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李妍德律師
被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