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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葉俊吾
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
劉彥呈律師
被上訴人 健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輝明
訴訟代理人 簡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