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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葉俊吾  

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
            劉彥呈律師
被上訴人    健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輝明  
訴訟代理人  簡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