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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47號
再  抗告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王盟順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記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林靜梅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