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64號
抗 告 人 嚴秀枝
代 理 人 曹瓊月
相 對 人 皇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09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本票如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為該項聲請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如發票人主張執票人未為提示,應由其負舉證之責,此觀票據法第123條、第124條準用第95條但書規定即明。又該項聲請係屬非訟事件,受理法院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應由其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二、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與廖偉吟於民國113年4月16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詎於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依票據法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相對人於上開面額及自系爭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為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依系爭本票之記載形式上觀察,准其所請,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僅向相對人借貸2千萬元,相對人甚至利用抗告人急需用錢的慌亂心態,要求抗告人將僅有的最後一件不動產拿出連帶擔保,還利用專業知識誘導抗告人將本票金額簽定為3千萬元,甚至用含糊不清方式以利息1.2%還是1.5%的話術,在抗告人不明白何謂信託契約的情況誘騙抗告人簽下契約,過程無法確認是否合法,且合法契約應一式雙份,但相對人只有一份,在抗告人要求索取時也遭拒絕,還推託會置於戶政事務所等眾多不合理行為令人有十足疑慮是否詐騙,契約剛簽訂,建地便在未告知下有異動,在抗告人不了解契約的情況下,已造成抗告人鉅額損失,相對人又擅自在台南建地虛設1千萬負債,可能違反誠信及詐欺行為,因此抗告人將對此提出法律訴訟,對相對人所提出的不動產(信託)進行查封拍賣提出抗議,抗告人非無誠還款,是相對人在抗告人要還款時不斷更改償還金額,且相對人至今無法提出其所稱的合法簽約影片云云;查抗告意旨所述均屬實體事項之爭執,依上說明,本院無從於非訟程序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