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呂健治
楊曜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穗華、吳舒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穗華、吳舒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000003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四、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
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