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債務人山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相對人許**最新登記謄本(記事勿省略)、提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不動產附表;按聲請人有提出正確附表之義務,聲請人應自行核對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之地號、面積、權利範圍與聲請人提供之土地附表所載內容是否相符;本裁定後檢具附表僅供參考、提出已催告相對人、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依據及經相對人、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