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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傅安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事件,茲因程式尚有欠缺,依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法人登記證書,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