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柏澤
上列抗告人請求保全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