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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俊儀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附表:
一、請聲請人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支出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請聲請人陳明其所租房屋與何人同住?是否共同分擔租金費用?分擔情形為何?另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吳承曄、吳承晏、吳鵬昇)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四、請釋明聲請人除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契約外,有無其他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如:伙食費、油資費、水、電、瓦斯、日常支出等)。
六、請聲請人說明其主張單獨負擔受扶養人吳承曄、吳承晏扶養費之原因為何?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七、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上記載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30萬元,擔保物為汽車,法拍後現存實際債務數額為30萬元;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30萬元,擔保物為機車,法拍後現存實際債務數額為30萬元,請聲請人確認其名下所有汽、機車,是否業經強制執行?若有,請提出拍賣資料,並說明清償金額為何?若無,聲請人是否願先將上開動產抵押物先交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實際債權人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處理動產擔保抵償,再將剩餘未償金額列入更生債權?
八、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欲以何種收入用以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