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
抗 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抗告人與債務人陳新旺間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