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體陳報聲請人可供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數額(因聲請人有兩位,並以該數額之總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二、聲請人究竟有何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且不能清償包括債權人債務之事實,仍須進行調查,爰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動產抵押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三、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四、聲請人五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公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最近一年內之營業稅申報資料。
五、聲請人設備資產之清冊,並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六、提出聲請人之⑴債權人清冊:須載明現有全部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如: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情事;債權人清冊之內容並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全體債權人正確姓名及送達地址、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亦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應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暨⑵債務人清冊:須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僱傭員工人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