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中匯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304,000元,請求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聲請費為1,000元,聲請人前已繳500元,請再補繳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