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陳雨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雅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雨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具狀表明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