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宋佳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閎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宋佳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具狀更正相對人陳閎祺之姓名(經查,為陳閎「祺」)。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