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票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川和股份有限公司、瞬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孫明海、孫賢淑、孫尤姵、錢春花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相對人錢春花之姓名(經查,為錢春「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