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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中悅音樂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輝揚  
上  訴  人  林文慶  

            戚芸溱  
            中悅皇家特勤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石涼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
被  上訴人  蕭俊策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簡瑋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6萬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上訴人中悅音樂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應將原判決主文暨理由公告在中悅音樂廣場社區所有之全部電梯內公佈欄連續17日部分;並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廖子涵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