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張瓊玲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上訴人 元譽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上訴人聲請詢問證人楊瓊蓉,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