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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張瓊玲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上訴人    元譽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上訴人聲請詢問證人楊瓊蓉,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