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元味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毅
被 上訴人 林子丞
訴訟代理人 曾浩維律師
李峙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280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於第二審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即抗辯兩造間運送費用之幣別係以新臺幣計價,嗣於本院提出新證物即通訊軟體LINE群組名稱「餐廳購買清單」(下稱系爭群組)對話紀錄內容之影像光碟為證(檔案名稱「一.mp4」、「二.mp4」),核係就上開攻擊方法為補充,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10月3日成立承攬運送契約(下稱系爭承攬運送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以海運快遞方式,將上訴人裝潢餐廳所需之家具(下稱系爭家具)從中國大陸運送回台灣,運費每公斤人民幣15元。嗣上訴人先將貨物集貨至廣東省深圳市國際物流,再由被上訴人協助打包寄回台灣,運送重量合計5,893.8公斤,費用合計人民幣88,407元。而集貨過程中貨物有包裝破損情形,又海關不收裸裝大件貨物,被上訴人因此代墊製作木架費用人民幣12,950元。系爭家具已依約送達上訴人指定之地點,上訴人應給付運送費及木箱費人民幣101,357元,換算新臺幣(以下除記載人民幣者外,均同)為454,108元,另因系爭家具為大型貨物,進不了X光機,被上訴人因此為上訴人墊付移倉費18,000元,以上合計472,108元。被上訴人於同年10月28日、31日請求上訴人付款,然上訴人遲未給付,爰依民法第660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582條之規定及給付遲延之法律關係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於原審聲明求為擇一判命上訴人給付472,108元本息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確有成立系爭承攬運送契約,被上訴人並有替上訴人自中國大陸運送系爭家具至台灣,運送重量合計5,893.8公斤,並有代墊製作木架費用。但兩造就運費僅約定「1公斤15元」,並未約定以人民幣計價,上訴人一直到111年10月28日收到帳單時,才知道被上訴人是用人民幣計價,被上訴人應證明兩造有約定以人民幣計價。再經上訴人多方查證,自中國大陸運送貨物行情通常為每公斤15元,人民幣大約3元,被上訴人主張「1公斤15元」係以人民幣計價,顯不符行情。上訴人託運之系爭家具價值才10多萬元,被上訴人卻要求454,108元之運費,顯逾系爭家具之價值,與常情不符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即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65,795元,及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關於原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逾上開請求部分,被上訴人並未上訴已告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
四、經查,兩造於111年10月3日成立系爭承攬運送契約,約定由被上訴人以海運快遞方式,將系爭家具從中國大陸運送至台灣。嗣上訴人將貨物集貨至廣東省深圳市國際物流,再由被上訴人協助打包寄回台灣,被上訴人運送重量合計5,893.8公斤,被上訴人並有代墊製作木架費用人民幣12,950元、移倉費18,000元等情,有兩造LINE對話紀錄、出貨明細對帳單、貨物照片、請款單等為證(見原審卷第8至24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予認定。
五、經原審協同兩造爭點整理及協議簡化爭點為系爭承攬運送契約約定之計價幣別為人民幣或新臺幣(見原審卷第104頁),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亦稱同意原審協議簡化爭點(見本院卷第133頁),本院就上開爭點判斷如下:
㈠按稱承攬運送人,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民法第660條第1項定有明文。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而契約,乃當事人本其自主意思所為之法律行為,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不僅為當事人紛爭之行為規範,亦係法院於訴訟之裁判規範。倘當事人所訂立之契約真意發生疑義,法院應為闡明性解釋(單純性解釋),即以契約文義為基準、通觀契約全文、斟酌立約當時情形及其他一切資料、考量契約之目的及經濟價值,並參酌交易習慣與衡量誠信原則,以檢視其解釋結果是否符合兩造間權利義務之公平正義,且應兼顧不能逸出契約可預測之文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5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被上訴人(LINE暱稱「你好我是扭先生」)於111年10月3日加入群組成員包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徐毅、訴外人即上訴人當時女友錢俐瑜(LINE暱稱「M」)之系爭群組(群組成員共6人),並於群組中表示「大家好 我是徐毅的朋友」、「我這邊可以提供快捷服務,海快普貨15/KG、最小值10KG;空運普貨30/KG、最小值10KG……」,錢俐瑜回覆:「好 謝謝」,此後徐毅、錢俐瑜、被上訴人即開始商討系爭家具運送事宜。而依如附表所示之系爭群組對話內容可見,徐毅確有授權錢俐瑜與被上訴人確認運送相關事宜,被上訴人並明確告知木架費用係以人民幣報價,徐毅及錢俐瑜對此均無反對或質疑之意思,其等應已知悉被上訴人所為報價之幣別係人民幣,而非新臺幣;參以錢俐瑜於111年10月23日被上訴人傳送檔案名稱「海快-101...俐瑜.xlsx」至系爭群組之翌日(24日),雖有以私訊詢問被上訴人「海快普貨15/KG、最小值10KG;空運普貨30/KG、最小值10KG……這個費用是人民幣還是台幣呢?」,然其於被上訴人回覆「Rmb」後,僅稱「我可以問一下三十幾萬台幣是從哪來的嗎?」、「除了運費還有什麼?」,並未對計價幣別為任何異議,此有被上訴人與錢俐瑜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可參(見原審卷第16頁),且徐毅於111年10月28日被上訴人傳送帳單至系爭群組後,亦僅傳送流汗之貼圖,未對帳單金額為何爭執或反對之意思表示,堪認徐毅對於被上訴人於111年10月3日所為報價係以人民幣計價,應知之甚詳。甚者,錢俐瑜於111年10月31日被上訴人詢問「運費這兩天可以幫忙安排一下嗎?」時,仍以貼圖回覆「OK」,並持續與被上訴人核對貨物送達情形,對系爭承攬運送契約之履行概無爭議,則上訴人對於系爭承攬運送契約係以人民幣計價,自難諉為之不知。
㈢上訴人固辯稱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分別為我國人民及我國公司,若無特別說明及約定幣別,依照一般交易習慣及社會之客觀認知,通常以新臺幣作為契約計價幣別,且參照其他承攬運送人兩岸間海運價目表,收費約一公斤15元至28元不等,上訴人主張系爭承攬運送契約以新臺幣計價,與一般常行並無不符等語。然查,系爭家具之運送方式係由上訴人下標之淘寶網站賣家將貨物送至廣東省深圳市國際物流,再由被上訴人協助打包以海運快遞之方式,送至臺灣上訴人指定之地點,亦即系爭運送契約之契約履行地兼跨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且係以大陸地區為起運點,該契約內容既涉及臺灣境外區域,運費之計算自非當然以新臺幣計價;再觀諸上訴人提出之其他運送承攬人海運價目表,其中淘樂集運每公斤18元、水滴集運每公斤18元,及飛鷹集運每公斤人民幣3.5元之報價,均係以「傳統海運」方式運送,運送期間為10至14個工作天(淘樂集運、水滴集運)、12至15個工作天(飛鷹集運)不等(見本院卷第27、29頁),而系爭承攬運送契約約定之運送方式為「海運快遞(海快)」,較傳統海運所需時間為短(以水滴集運網頁為例,海快運送期間約6至9個工作天),參以水滴集運網頁所記載之海快普貨收費標準為每公斤45元,包稅每公斤加10元,即每公斤55元,亦與被上訴人報價每公斤人民幣15元所差無幾,上訴人以本就較低廉之傳統海運運費為據,辯稱系爭承攬運送契約係以新臺幣計價云云,顯非可採。
㈣準此,兩造間就系爭承攬運送契約之運送費用,約定以每公斤人民幣15元計算,已堪認定。而被上訴人傳送給上訴人之請款單已將運送費用及代墊木架費用折算為新臺幣(見原審卷第20頁),上訴人復就被上訴人請求運費以新臺幣給付乙節並未爭執,堪信兩造已同意被上訴人得按當時匯率請求上訴人給付換算為新臺幣之運費。又系爭承攬運送契約運送總重量為5,893.8公斤,以每公斤人民幣15元計算,運送費用計為人民幣88,407元,加計木架費用人民幣12,950元,合計為人民幣101,357元,以被上訴人起訴時即112年5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1:4.418計算,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運費及木架費用為447,795元(計算式:101,357×4.418=447,795),再加計上訴人所不爭執之移倉費18,000元,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465,795元,應屬有據。至於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權部分,因與其主張之系爭承攬運送契約法律關係之請求權為選擇合併,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本院既已依系爭承攬運送契約認其請求為有理由,就其餘請求權,即無庸再為論斷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承攬運送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465,7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23日起(見原審卷第30頁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系爭群組LINE對話紀錄
| | 對話內容: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稱「徐」、被上訴人稱「林」、錢俐瑜則稱「錢」 | |
| | 林:倉庫說8個貨都散了,剛到的,都散了 這木架建議重新打過 錢:你們那邊可以幫我們釘好嗎 林:一般木架一個大概從250~600看大小 錢:這是台幣還是人民幣呢? 林:Rmb 錢:幫我確認一下商品有沒有破損 | |
| | 林:30箱要打木架,今天打一半 上面這邊是到的 徐:30個重新打打 一個要500rmb? 很貴餒 林:一個沒感覺 現在一堆...感覺深了 徐:很便宜就別打(木架)了,m(即錢俐瑜)跟 你對一下 | 一、影像光碟檔案「一.mp3」3分59秒處 二、影像光碟檔案「二.mp」17秒、36秒處 |
| | 林傳送「海快-101...琍瑜.xlsx」檔案 林:我明天會在運費跟包裝、還有超大件貨物的移 倉費上在談一下價格 明天更新給你們、屆時有了帳單跟你們請款嘍 錢:好 謝謝 辛苦了~ | |
| | 林傳送「海快-1019柜-錢琍瑜-扭先生for客戶⑴.xlsx」檔案 林:@All帳單來了 我在快遞費上打了九折、打木架上打了八折、 然後因為貨物太大進不了x光機所產生的移倉 費(大件貨才有產生、共36件)原本一件120 0、我砍到500一件 徐:(流汗貼圖) | |
| | 林:@M 運費這兩天可以幫忙安排一下嗎? 錢:抱歉 剛在忙 (OK貼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