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劉奕鐘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律師
上 訴 人 景泰遊覽交通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奕仁
被上訴人 王珍瑛
陳治嘉
朱威宙
鍾梅珠
劉清漢
陳文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4年12月12日113年度簡上字第29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