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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華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琬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