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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華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琬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