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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曾祥榮  
訴訟代理人  梁雨安律師
被上訴人    優速達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正仁  
被上訴人    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曾柏榮  
複代理人    李宗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