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6號
原 告 宮瑄稜
被 告 張勝豐
林怡君
安璟汽車商行即楊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該日下午9時10分先至調解室調解。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後,經被告張勝豐、被告安璟汽車商行即楊文斌另具狀提出證據,主張車禍時是被告張勝豐休假、與工作無關,被告張勝豐並表示有意賠償但無從負擔原告起訴要求的新臺幣49萬元,故仍有事實待釐清,有再開準備程序及訂立調解程序之必要。另若被告林怡君無法出庭,建議可委任代理人(可由被告張勝豐為之,請出具委任狀)出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