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徐彥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億鍀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