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陳瑞翔
傅煒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鵬源環球地產顧問有限公司、黃呂源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