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3號
抗 告 人 吳月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榮光泰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參加訴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