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高玉燕
高玉蓉
共同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奎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53號請求回復股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重複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向奎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回復股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91號裁定命聲請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771元,聲請人先後於113年3月27日、同年月28日各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等節,有上開裁定、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等件在卷可查,聲請人於113年3月28日重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確有溢繳第一審裁判費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其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聲請人已合意上開返還款項13,771元應全數匯入高玉燕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銀行帳戶中,有同意書1紙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