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3號
抗 告 人 陳靖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豐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江木清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