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楊晉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該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