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國軍桃 園總醫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