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黃榮華
法定代理人 林燕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