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蕭玉琴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原告請求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806,6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