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達西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甫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墊一店奇想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7,6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