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超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被 告 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以原告陳報之預估拆除費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