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呈祥
訴訟代理人 鄭香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冠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7,0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