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告 黃超塬
黃麒雄
黃麒瑞
黃清景
黃國展
黃奕嵋
黃國宸
黃得時
黃得寬
黃慧敏
宋保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
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原告之債務人李沛瑱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黃金盛之遺產。李沛瑱就被繼承人黃金盛之遺產應繼分為1/24,有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而被繼承人之遺產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及李沛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等附卷可稽。準此,計算被代位人李沛瑱之應繼分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981,57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1,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