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德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逸凱
原 告 曾建豪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曾建豪
原 告 祥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霖
原 告 國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95,947元(計算式詳見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