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9號
原 告 羅伯泰克自動化科技(蘇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樹哲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被 告 耀欣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莒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給付人民幣20,101,947元、遲延利息及倉儲費,本金部分折合新臺幣(下同)92,489,058元(以起訴日民國113年9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4.601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4,402,469元(詳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2,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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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5月22日起至113年9月22日止共124日,每日2,761元(600×4.601)倉儲費,共342,364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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