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3號
原告 邱顯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2,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