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松逸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廖峻傑
訴 訟代理 人 連郁婷律師
被 告 技賢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傳銘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陳鵬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520萬元;訴之聲明第3項訴請辦理清算合夥事業財產,因兩造尚未清算,無從得知原告所能獲得之利益,應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6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