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廖家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立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如訴請被告損害賠償,需記載每位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為若干元)。
二、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亦請就每位被告分予明列)。
三、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