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泰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義
原 告 尚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吳佳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英烈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