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如意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銘湯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87,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